劳动合同纠纷,一审败诉,二审调解获赔偿
1.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帅某,某公安局向社会招聘安保人员巡防城区,安某报名后被录用,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因证据不充分,证人未出庭,一审判决:驳回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帅某不服,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代理,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周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与某公司的沟通调解,最终在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帅某获偿11875.00元。
2.法律延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律师观点:
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