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败诉,我所律师代理二审为委托人挽回500万元的巨大损失
神木县XX煤矿与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陕西XX公司向神木县XX煤矿返还预付款2509万元;但事实上陕西XX公司只收到神木县XX煤矿支付的预付款2009万元。一审判决后,陕西XX公司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之后,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XX公司的二审委托,由汪艳萍、颜晓峰律师担任委托人陕西XX公司与神木县XX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汪艳萍、颜晓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查阅并复制了一审案卷材料。本案的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神木县XX煤矿是否给付陕西XX公司500万元现金的预付款。因神木县XX煤矿诉称2509万元的预付款,其中的2009万元是以转账方式向陕西XX公司给付的,另外还给付了陕西XX公司500万元现金的预付款,有陕西XX公司为神木县XX煤矿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但汪艳萍、颜晓峰律师认为,神木县XX煤矿在法庭庭审中,对给付了现金500万元预付款的事实无其他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并对现金500万元的具体给付细节等关键性问题始终避而不谈,且与其在一审庭审笔录中的陈述相矛盾。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汪艳萍、颜晓峰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XX公司向神木县XX煤矿返还预付款2509万元,改判为陕西XX公司向神木县XX煤矿返还预付款2009万元。至此,汪艳萍、颜晓峰二位律师为委托人挽回了500万元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