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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微博晒照片侵权被判赔34.5万
发布日期:2017-09-11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是篡改后的摄影作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摄影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林志颖赔偿朱庆福34.5万元。
1992年,知名摄影师朱庆福拍摄完成涉案作品《中华男儿》,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朱庆福诉称,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新浪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是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于是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自己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不是他修改的,他只是认为有意思所以才将照片转载到微博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经比对,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四周上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开,林志颖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没有为朱庆福署名。林志颖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侵权。
此前,林志颖曾在微博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过道歉,法院方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中态度较为诚恳,但道歉内容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其在道歉声明中表示涉案微博配图在其发布涉案微博前已“广泛流传”,但该种意思表示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艺术价值高,作者朱庆福本人也具有较高知名度,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应就其侵权行为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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