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一审被认定侵权 蓝菲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百度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曾报道的《华夏未来起诉 百度一并被诉》一案,昨天上午,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四家公司被认定侵犯了原告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由被告蓝菲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被告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介绍,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判决网络搜索引擎商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件。
上午9:00,原被告双方悉数到庭,法院公开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蓝菲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及被告企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是否已尽到该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蓝菲公司在百度推广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即将“华夏未来”作为在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搜索引擎系统中链接其网站的关键词以及在百度搜索网页中能链接其网站的首条条目里亦包含了“华夏未来”,故被告蓝菲公司在百度推广中的使用应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蓝菲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蓝菲公司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及被告企商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是否已尽到该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在网络推广活动中,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一般搜索引擎商提供的一般链接行为。上述被告在为取得利益的情况下,向被告蓝菲公司提供账号及后台密码,使其可直接登录百度推广的相关页面,进行注册、修改、删除相关的关键词等行为。上述先行行为实际是为潜在的侵权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同时增加了有关权利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被告对其审查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为直接侵害人,即被告蓝菲公司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条件。对此,上述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提出上述被告侵害了其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以及责任适当原则,依法确定上述被告对涉案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蓝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首页持续十五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蓝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如被告蓝菲公司不能承担上述全部赔偿责任时,则由被告企商公司、被告百度网讯公司及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在上述赔偿范围内连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