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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侵权频发 判赔10万元已属凤毛麟角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王丽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

随着自媒体进入到百家争鸣、群雄逐鹿的“战国”时代,在给如今的7亿多网民带来巨大的信息洪流的同时,频频曝出的自媒体侵权事件,也在激烈冲撞着当下的经济领域。  《法制日报》记者从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相关研讨会上了解到,虽然众多知名企业向法院提出的索赔金额动辄高达上千万元,但根据目前已经公诸于众的判决结果,实际赔偿额普遍不高,超过10万元的已属凤毛麟角。而在法律专家看来,导致这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誉侵权判断标准缺失。
  判赔10万元已属凤毛麟角
  今年9月19日,京东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欧界(北京)科技公司在其旗下多个微信公众号上炮制、发布有关京东的不实信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这是涉及自媒体侵权纠纷的最新一例。而在此之前,此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自媒体侵权事件已连续曝出多起。
  其中包括: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将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的所有者告上法庭,后者因涉嫌造谣被索赔1000万;上海两家微信公众号涉嫌造谣被阿里巴巴诉诸法庭,分别被索赔1000万;因造谣“康师傅使用馊水油”,康师傅起诉多家自媒体,索赔总额达5000多万元。此外,娃哈哈、农夫山泉、肯德基等多家行业巨头,也纷纷将涉嫌传谣微信号背后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众多诉讼中,虽然被侵权企业提出的索赔金额动辄高达上千万,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实际赔偿额与之相距甚远。
  记者在当天研讨会上看到的一份统计显示:在近3年发生的14起企业或个人起诉自媒体侵权案例中,被判赔的仅8起,判赔结果超过10万元的仅有3例。
  侵权成本太低难起警示作用
  针对当前在法院判例中判赔普遍不高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目前,自媒体的侵权成本太低,几句话或者一两篇文章就能让一个企业承受巨大的可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最后赔几万、十几万元钱完全是杯水车薪,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和威慑效果。
  北京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爱国坦言,当前全国的网站已经达到454万家,特别是自媒体时代到来后,侵权的成本确实太低,而对于受害人来说,维权的门槛则太高。
  对于为何自媒体侵权行为多发,张爱国分析认为,这与当前的“网红经济”“眼球经济”有关。“‘网红’可以不顾及自己的颜面,甚至不考虑个人的名声,只要能得到关注,背后就算有风投,哪怕输了官司都不怕,这是当前互联网发展下的一种畸形。”
  诽谤侵权权利人面临举证难
  自媒体侵害商誉权司法判赔普遍偏低,张爱国分析认为,这与目前商誉侵权的行为取证难、对于自媒体的法律定位不明确、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局限性等相关。“互联网没有地域性,侵权只有在事后才发现,要想追诉取证非常困难。”张爱国说。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起草者之一,朱巍透露,当时他曾提出诽谤侵权举证的问题。
  “网站又不是法院,能否要求权利人出具法律意义的证据材料,值得商榷。后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写避风港规则时,规定能够证明权利被侵害的‘理由’就好,而非‘证据’,这就简化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他说。
  “但现在好多网站法务也没有理解这条,说必须要拿出证据,要权利人拿出证据是很难拿出的,尤其是诽谤案件,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是很难的。”朱巍说,“如果每一个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都要当事人在通知删除时就要提交这么多证据材料,我想没有人会去选择打官司,这就等于是告诉大家维权实在太难。”
  借助“马甲”侵权越来越隐蔽
  站在司法裁判者的角度,北京市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说:“现在自媒体被告上法庭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索赔金额都在几千万元,自媒体言论自由和企业商誉正面的碰撞现在极速加剧。”她介绍,这些争议在法院主要体现为侵害企业的商标权、名誉权、名称权,以及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而在侵犯商誉案件中,根据被告主体又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信息制作者为被告,也就是直接侵权。“我们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认定自媒体是否直接侵权。”周荆介绍说,在认定标准上,自媒体自身或者是其员工的职务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被诉主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自媒体已“身经百战”,“它不会直接站出来在自己的公众号、官方微博上诋毁其他企业,而是找‘马甲号’来说,有非常大的隐蔽性。”北京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说。
  另一类是以新媒体平台为被告。这类案件要判定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贴吧、微信、微博都属于开放性的信息交流平台,一般都有相关的使用协议,并且也会有明确的投诉途径和使用方式。法律没有规定信息服务平台要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且平台也没有能力对海量信息逐一核实,因此只要平台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通常来讲就不再承担责任。
  言论自由与商誉保护难平衡
  周荆强调:“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媒体的言论自由,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两者的平衡。”但现实中真想达到两者的平衡,却并不容易。“在网络环境下所表现的各类侵权纠纷,不但类型多样,而且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相互交叉,而现实中的法律又往往滞后于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审理难度肯定是大大增加。”周荆坦言。
  在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中,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外,在周荆看来,立法上对于商誉损失的确定也亟待出台基本标准。
  周荆说,在涉及到自媒体侵害商誉纠纷这类案件时,对法院来讲,首先要界定的是自媒体的概念和商誉的概念。
  “有些时候,企业创始人、老板等个人的名誉和企业的名誉是混合在一起的。”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王四新认为,在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了个人对名誉的维权,要和他的商业损失联系起来。
  而对商誉造成损害的确定问题,也只能是由法官根据侵害手法、具体方式、侵害后果进行大致判断。也就是说,用常人能够理解的计算方法,通过司法裁量来判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不好计算的损失,我建议,应该通过立法确定一个判断价值的基本标准。”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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