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于2007年12月3日进入重庆某公司处工作,在谢某工作期间,重庆某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时为谢某办理并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谢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依法支付原告加班工资,违法克扣原告应得的工资的行为,被告上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谢某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处理。在律师的指导下,谢某向重庆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后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程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谢某公司克扣的工资,未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发表双方的辩论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重庆某公司支付原告谢某克扣的工资、未支付的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万5千余元,因被告某公司举示了综合工时制的证据,仅有加班工资一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被告公司确实存在克扣工资和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违法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方也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