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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1224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邓晓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宝山区共康路、长临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净重4.4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包。交易完成后,马某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到案后,马某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提供线索、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
同年4月23日,马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弄XXX号一楼大厅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净重4.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包。交易完成后,马某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到案后,马某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朱某、张乙、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及赃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劣迹资料,检举揭发的相关材料,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4月21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43克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其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是立功,对上述部分犯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
马某于同年5月28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0克的罪行,依法也可从轻处罚。
但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本院对马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销毁,缴获的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黄泉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员龚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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