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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人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称,侵犯了法人的名称权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法人的名称权】【未经法人同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法人的名称,侵犯了法人的名称权】

对足球俱乐部的名称,俱乐部享有法人名称权,其他人不得盗用、假冒。名称不仅是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足球俱乐部的名称能够带来商业上的利益,成为名称权人的一项无形财产。任何人想通过使用他人名称获取商业利益,必须经过名称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为了扩大商业广告效应以获取商业利益,未经名称权人同意,商家将专属于足球俱乐部所有的名称使用在商业广告中,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案,法案例(2001)1-28)
“申花”是原告申花俱乐部的名称,申花俱乐部对此享有法人名称权,有权使用这一名称,其他人不得盗用、假冒。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由于名称的这种属性能够带来商业上的利益,使名称成为名称权人的一项无形财产。任何人想通过使用他人名称获取商业利益,必须经过名称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权。被告特雷通公司在宣传自己经销的北欧风情家具的广告中,本无任何必要向公众传播申花足球队曾获甲A冠军和比赛场地搬家的事实。该公司将这一事实写进广告,把自己宣传的产品与原告申花俱乐部享有的荣誉结合起来,无非是想达到促销自己产品的目的。特雷通公司为了扩大商业广告效应以获取商业利益,在未经名称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专属于申花俱乐部所有的“申花”名称使用在其商业广告中,造成了申花俱乐部无法控制自己这一项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损害。特雷通公司的行为,对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权已构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2001年第1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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