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名称
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法人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此外,法人的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法人名称除了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法人的名称做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自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称“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