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法人的简称,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的,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给予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而另需抵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从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作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我国的政治,军事、文化和社会事务等进行管理。虽然有时它也要进行一些其他方面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但目的都是为其行政管理活动服务。同时,各级国家机关都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进行活动的,它不象国营企业法人那样,拥有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而只有由预算拨款形成的独立经费,这样经费就是国家机关赖以进行民事活动的财产条件。
在我国,机关法人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3?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4?国家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机关法人不包括机关内部设置的厅、司、处、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