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系列案例之三:镇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有效?
某地区A镇政府为实施“点亮家乡工程”的需要,决定对该镇政府附近两条大街进行成片改造,镇政府经决议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刘先生的房屋处在改造区之内,并且刘先生刚刚成立的一个食品超市,注册地址正是自己的房屋,为自己的超市刘先生前前后后投入了10几万元,接到镇政府的拆迁决定书后,刘先生一脸茫然,自己的10几万元是不是要打水漂了?同时他也对镇政府的决定有些异议,“镇政府是否有权下达拆迁征收决定呢”?
经过向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咨询,刘先生心里有了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房屋征收的主体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本案中镇政府为了形象工程作出的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决定主体资格的要求,A镇政府越权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德凯律师团律师的努力,刘先生的拆迁补偿纠纷取得了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