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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勤、李某龙、高某翔合同无效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张书正律师
代理词
审判长:
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与被告李某勤、李某龙、高某翔合同无效纠纷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原告委托三被告办理士官升迁事宜,交给三被告200000元的事实非常清楚。三被告接受了原告交给的款项,并由其中的两个被告李某龙、高某翔给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其行为符合委托合同行为的特征。
因原被告的(口头)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故应属无效,因此被告应将所收款项返还给原告。
本案三个被告在收取款项后,互相推诿,但三被告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某龙、高某翔,虽然收了原告的款项,出具了收款凭证,但其作用更多地是在幕前,更多地是引见李某勤与原告。
被告李某勤,虽然未直接收取款项,但其作用更多地是在幕后操纵。其事先与李某龙、高某翔配合,称其战友能够办理此事,原告两次到被告李某勤家中核实情况时,李某勤也承诺能够办理。
在收取原告款项后,原告家属也是多次与李某勤沟通协商相关善后事宜。李某勤还继续说“谁知道(战友)年底退伍了” ,还继续说“西藏成都军区里副司长都知道,那是我们一个连队的战友” 。还承诺“慢点来,往后拖一拖还可以(还款)”。因此,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相关款项的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 律师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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