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见本案的诉讼活动。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能够予以参考:
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有据,恳请贵院依法查明,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述的部分事实根本就不存在,且在本案中,原告存在重大过错。
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很好的朋友关系,原告知道被告是从事化妆品生意的,且原告也知道被告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更为重要的是,是本案原告为了省钱,主动要求被告给其实施丰唇美容手术的,而不是本案被告主动要求给原告实施丰唇美容手术的。对这一案件事实,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
同时,依据注射丰唇的相关知识,在做完注射丰唇后应注意一些事项。值得法庭注意的是,而本案原告在实施注射丰唇后,是否注意了相关事项。换言之,有可能是其他的原因导致本案原告的唇部出现异常反应。
更为重要的是,原告的嘴唇出现异常后,被告便四处咨询医生,帮原告寻找最佳的治疗方案。可原告为了省钱,就是不愿意配合治疗,而是要求被告给其注射生理盐水,并千方百计想尽办法,让本案被告陷入被银川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抓获的境地。由此可见,本案原告隐瞒了本案的部分客观事实,且本案原告有重大过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不能全部由本案被告承担。对此,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二、代理人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的丰唇美容手术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侵权理论知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见,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那种规则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而截止目前,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实施的丰唇美容手术与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查明、认定,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代理人认为,而在本案中,因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实施的丰唇美容手术与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本案原告不应对本案被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但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证据支持,于法无据。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