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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注水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学习札记3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20号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销“注水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学习札记37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7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20
薛某某等产销“注水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摘要】
行为人给生猪注水后宰杀,导致生产的白条肉经检测含水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2辑,法律出版社  2014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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