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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须谨慎,私刻公章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简介
20131017日,李华与石家庄东盛建筑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扩大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李华承包安平都市名景工程项目,李华交纳保证金60万元,并汇入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账户。李华在协议书签名、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盖章。
李华于2013828日(协议书签订前),向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李磊转款30万元,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收据,李磊签字、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盖章。
李华于20131023日(协议书签订后),向刘前转款30万元,刘前以“李磊”名字签字、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盖章。
2014年年初,因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注销,不能履行《扩大劳务承包协议书》,李华起诉要求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返还60万元保证金,经法院委托鉴定,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盖章系伪造。经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磊在《扩大劳务承包协议书》签订前,收取的李华保证金30万元,基于李磊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应认定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收取了李华保证金30万元,因济南分公司已注销,石家庄东盛建筑有限公司应返还李华保证金30万元。
李华在《扩大劳务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向刘前转款30万元,因未按协议约定汇入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账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前系东盛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收取保证金,李华要求返还该30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大家: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情况,如果一方是公司,要核实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如有必要,应到工商部门查阅企业信息,以核实其盖章是否真实;如果是个人从事的职务行为,要确定其是否系单位负责人,有无单位授权。
简要点评
目前建筑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为追求利益,转包及分包建设工程的情形时有发生。作为承包方,承包工程或承包劳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1.签订合同前,首先核实发包人身份,确保准确无误;
2.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不得违约;
3.承包方如果需要交纳保证金,切勿现金交易,一定要转款到单位账户。
4.承包方组织施工后,势必投入人力、物力,产生相关费用,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对方违约时,索赔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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