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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
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重要提示: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需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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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
5.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第3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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