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发布日期:2017-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所需材料

1.A0660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封面》;
2.A0655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3.A06558《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4.A0655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5.财务报表。
重要提示:
1.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还需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2.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还需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还应提供《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4.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机构还应提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5.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6.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7.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8.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9.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10.发生了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支出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11.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12.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13.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4.符合税法规定的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15.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6.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17.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8.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19.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纳税人还需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20.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22.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23.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24.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25.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26.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27.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明细表(A107030)》;
28.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9.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30.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31.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32.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3.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34.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35.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37.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38.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9.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0.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还应提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合同及报告;
42.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时还应提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4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有税前资产损失扣除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资料”、“资产损失汇总清单”、“资产损失的逐项(或逐笔)申请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上述描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4.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事项的应根据下面不同情况提供证据确认资料清单:
(1)企业资产损失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清单。
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现金损失应提供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3)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提供: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
①存货或工程物资盘亏损失应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③存货或工程物资被盗损失应提供: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6)固定资产损失
①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应提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③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应提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7)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提供: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8)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②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提供:损失情况说明,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③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提供: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9)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提供:抵押合同或协议书,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提供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清单。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③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④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⑤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⑥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3)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4)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5)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16)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7)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45.完成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46.政策性搬迁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拆迁补偿协”、“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47.符合财税[2013]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还应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
48.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还应提供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应提交的书面资料;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50.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时还应提供《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1.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52.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报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联系电话: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全文。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