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发布日期:2017-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所需材料
1.A066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重要提示:
1.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2.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还应提供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4.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5.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还应提供“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 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
8.按照财税〔2014〕75号和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提A0663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
9.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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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1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