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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为争议的合同条款破冰
发布日期:2017-06-20    作者:刘中良律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是协议,就是由若干条款构成,我国汉字博大精深,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会常造成一些合同条款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因此,就需要运用一定方法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从而理顺履行的思路,最终使得该条款可被强制执行。运用合同解释的主体是法院、法官,而对于律师而言可以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主动发起合同解释,从而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几种典型的合同解释方法和技巧做出分析,从而一方面可以确认合同性质,另一方面为争议的合同条款破冰。

一、合同解释的方法简介

合同解释往往发生在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虽然明确,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文句的含义的理解上发生争议,由法院或者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对该合同条款文句进行的确定。合同解释是法院、法官在个案中运用审判权力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解释,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当事人、第三人解释合同都非合同法意义上合同的解释,但并非其不能对合同进行解释。这一部分将对合同解释的几种方法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在两大法系中还有过程解释、补充解释等。

其次,笔者认为这些解释的运用有一定顺序的限制,文义解释是第一顺序的,因为文字的通常含义会被当事人所了解掌握,如并非通常含义,则需要在合同中另外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例如:对作为标的物的开水的认识,通常含义就是无色无味沸点为100摄氏度的水,而一些地方认为开水为酒酿元宵,这种解释就并非通常理解,而是习惯解释,该习惯解释也不容易被其他地方的人所了解、接受,因此,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另外说明,这里的开水就应当采文义解释最为合适。

而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的方法没有特别的顺序限制,视具体情况使用不同的方法,例如: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存在的行业习惯或者生活习惯,如商场通知撤柜就是解除合同的意思,就可以通过习惯解释的方法明确商场已经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符合合同解除的其它条件,该撤柜通知即可视为合同解除的通知,不必另外发函。再如,使用到整体解释是需要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结合理解,这些条款实际上是一个整体,通过整体解释的方法明确具体含义。无论这三种哪种解释方法,都需要视具体案件情况使用。

最后,诚信解释应当是最后顺位的解释方法,诚信解释是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出发,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来解释,根本目的在于使法官通过运用它来解释,得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显得公平的结果。从法理上讲,诚实信用在民法里是原则,一般来说只有穷尽规则才能使用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得出合理的结论,就用不到诚信解释。

每一种解释方法有其运用合理的方式和场合,只要能使争议的合同条款具备唯一性、可执行性,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就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案例分析

(一)合同解释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解释不仅对明确争议合同条款的内容有作用,还对合同的性质确定有帮助。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双方合作签订一份《联购、联销合同书》,约定甲乙各出资80万元一共160万元,由甲去外地购采购某商品,由乙负责出售该商品,利润平分。后来甲在外地被骗80万元,乙要求甲退回其投资80万元,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的有名合同种类,《联购、联销合同书》并非一种确定的有名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认定双方《联购、联销合同书》性质为委托代理合同书,甲是代理人,乙是被代理人,甲有在行使代理权的过错中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乙可以向甲要求赔偿损失,就需要将80万元全数退还给乙。

这样的结果对甲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此过程中甲也有投入,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利润平分的条款,因此,必须通过合同整体解释的方法,对该合同性质重新认定,结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营利分割比例"条款,该条款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是共同合作从事某一项经营活动,与该性质认定最接近的就是合伙,那么该合同就可以被认定为合伙合同,这样更符合合同的本意,同时,对双方都显得公平。至于合伙过程损失的80万元,对此甲虽然有过错,但是并非全部的过错,可以对此进行利益平衡,确定甲乙过错的比例,在此基础上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

(二)合同解释对争议条款的作用

1.文义解释的运用

我们认为文义解释应当是合同解释方法中首当其冲的,在这里引用最高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涉及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继承案件。男方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对其遗产分配问题女方与子女产生争议,子女认为父亲所有财产都应当作为遗产分配,而女方举证其与已故丈夫签订《分居协议书》中约定其中一套房屋并非男方财产,不应当作为遗产分配:"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的房子归女方拥有,女方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男方不得阻挠和反对,带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财富中心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应否作为男方的遗产予以继承分配。由此就必须明确《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及其内容含义,这里就需要用到文义解释的方法。

首先,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男女双方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其次,从文义解释出发,二人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相反,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提出"分居"、"离异不离家"等字眼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再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居协议书》中,男方与女方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男女双方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协议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

最后,可以得出结论是,只要该《分居协议书》不违反法律其他规定,该协议书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继承行为也并非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通过上述文义解释的方法,确定了协议的内容及效力,更进一步的就是明确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女方,而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2.补充解释在合同默示条款中的运用

补充解释不同于其他解释方法,属于缺漏填补的解释方法,由于99%的合同中都存在默示条款,即并未以明示方式表示,没有书面、口头表达出来,但依据法律或者习惯的规定,而认为其也应当存在合同中的条款。法院只有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对合同默示条款予以明确。

这里例举一个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认一方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于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承租乙方的厂房及设备,双方对出租厂房设备、备件、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金、违约金等作出了具体约定。乙方将厂房设备、备件一并出租给甲方生产经营经营包装纸箱,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租赁物的功能为乙方按租赁物功能使用,如乙方转变使用功能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签订后,甲方一直未能办理到印刷许可证,导致一直未能投入生产经营,后甲方在办理中得知涉案房屋中已有一个印刷许可证,不能再办理第二个印刷许可证。甲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即为乙方是否有违约行为。确定争议焦点后,需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首先,需对合同默示条款予以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也就是说,租赁合同中上述条款应为明示条款,但该《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并未明确写出厂房租赁用途为生产经营包装纸箱,也未明确未能办理印刷许可证的责任承担。但是,根据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意思的有关附件、合同相关条款本身(除争议条款外的其他条款本身)、合同成立后的沟通电话录音等材料出发,可以明确看出该厂房用途是生产包装纸箱,除此之外别无他用。这里就法官需要通过运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为该合同中默示条款进行补全,即确定甲方租赁厂房的用途为生产包装纸箱,同时需要乙方协助办理印刷许可证。

其次,针对未能办理印刷许可证的责任承担问题,《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包装箱必须有印刷许可证,乙方作为出租方,对房屋的状况应当清楚,在其明知不能办理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厂房出租给甲方,最终致使甲方租赁厂房的合同目的即通过合同默示条款补充解释出的生产经营包装纸箱,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从而可以判断出在租赁期间乙方需要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乙方必须保证出租厂房具备合同约定的目的生产经营包装纸箱,由于不能办理印刷许可证导致甲方完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作为出租人的乙方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通过合同默示条款的补充解出合同目的,该涉案房屋既可以从事生产经营包装纸箱,也可以从事其他活动,没有必须办理印刷许可证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出租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过错及责任。由此可见,对合同默示条款的补充解释对于责任承担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理清思路--首先,明确合同是否存在事关争议焦点的默示条款;其次,如果存在,法官应当运用补充解释的方式予以补全,或者由代理人主动发起合同解释;最后,再对补全后的条款区分过错,各自承担责任。这个全过程均为事实认定,即便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及习惯,也是对默示条款这一事实的认定,不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一审判决后,乙方对该默示条款的补充解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也应当是认定事实的问题。具备这种思路,对诉讼中很多合同条款模糊含义可以一一予以明确,争议事实得到确认,使得合同的履行更加公平、合理,同样也使得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界限不再模糊不清,合同具备执行力。

三、结语

巧妙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一方面既可以确定合同性质,也可以为合同争议条款厘清思路,从而确定唯一的合同履行方式,化解矛盾。虽然合同解释的主体为法院、法官,由其在个案中运用审判权力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解释,不以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然而,律师也可以主动发起合同解释。作为法律共同体,不论是法官还是律师,最终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追求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因此,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为争议的合同条款破冰,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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