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6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郭某某系同胞姐弟关系,郭某某于2013年11月去世,在某某区郭家堡乡近城村遗留有三间房屋及院落等遗产,原告共有同胞兄弟姐妹6人,其他兄弟姐妹郭礼、郭红小、郭润狗、郭二狗均先于郭某某去世,且郭某某生前没有婚育,一直同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并由原告照料管护。
被告赵某在郭某某去世后一直实际管控该房屋及院落并拒绝移交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对被继承人郭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为唯一继承人。
本院认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兄弟姐妹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法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郭某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直系亲属亦均已过世,故本案中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某与原告系同胞兄妹,且其余兄弟姐妹均先于郭某某去世,故应依法确认原告郭某系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本案的争议遗产标的物即位于某某区郭家堡乡近城村土地使用权登记于郭某某名下的房产及院落一处(四至:东至郭某、西至道、南至道、北至空地)依法享有继承权。
至于被告提出的其系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养女,其对郭某某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辩解理由,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某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十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为被继承人郭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对位于某某区郭家堡乡近城村的房产及院落一处(四至:东至郭某、西至道、南至道、北至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号:0101316)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