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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08-20    作者:张书正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原告依约将租金付至2012年10月18日。2012年8月10日,租赁房屋拆迁,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中,被告不能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其拒绝退还原告保证金和未到期租金(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10月18日期间租金)的行为,显属不当。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及房屋租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45610元,因被告对原告支出装修费的事实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相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德膳堂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房屋租金9000元,共计19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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