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负责人变更审核
发布日期:2017-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办理条件
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联营各方决定变更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以联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设立地市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设立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2、变更负责人具体办法按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对负责人的条件要求办理。
所需材料
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有效决议;
3、联营各方认可的变更后的负责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5、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www.gdlawyer.gov.cn/)下载并填写《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受理申请机关提交申请,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网站www.gdlawyer.gov.cn发起申请业务;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调换增派律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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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粤司〔201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