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境内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章程变更审核
发布日期:2017-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办理条件

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联营各方决定变更章程、合伙联营协议,应当以联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设立地的市司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
2、变更章程、合伙联营协议具体办法按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对章程、合伙联营协议的条件要求办理。
所需材料

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关于变更章程、合伙联营协议的有效决议(应当载明变更的条款及内容);
3、变更后的章程、合伙联营协议(须联营各方签字盖章、提交的材料应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4、承诺书(承诺:一是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是变更后的章程、合伙联营协议无其他变更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广东律师管理在线网站(网址://www.gdlawyer.gov.cn/)下载并填写《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申请登记表》,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设立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构;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机关应当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对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登陆网站www.gdlawyer.gov.cn发起申请业务;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承诺期限:1、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简称“受理申请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2、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办事窗口

律师管理(外管)业务办理窗口(该窗口为本许可事项的核准单位办事窗口,本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窗口详见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详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15楼律师管理处1525房
联系电话:020-86351132
交通指引:最近的公交站

雕塑公园站 430M;
停靠线路:189、278 、36 481 481循环线、543、544、546、547 、561、66 、706、76A、 76、810、864 、大学城1线、夜32、 夜9

广园新村站 600M;
停靠线路:175、179、181、182、189、199、241、24、257、265、273、278、298、32、38、46、540、60、63、805、810、921、高峰快线17、高峰快线4、旅游3线、夜35

中医学院站 630M;
停靠线路:101、103、105、124、181、182、185、186、187、244A、244、244快、244、24、251、254 、257、265、273、280、284、34、38、470循环线、58A、58、805、807A、807、87、886A、886、高峰快线5、夜22、夜40 ***

最近的地铁站

三元里站
车程:1.6KM A2出口
越秀公园站 车程:3.2KM B1出口
广州火车站 车程:3.5KM

最近的长途汽车站

广园客运站 车程:2.6K
广州省站 车程:3.8KM
广州市站 车程:3.8KM
流花车站 车程:3.8KM

*** 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车程:31.1 公里 – 大约 27 分钟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粤司〔2016〕259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