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理念更新到制度转型
对于陈光中先生论述的“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这一话题,我有以下感受:
第一,将真相与公正并列,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观念和价值予以强调,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理由源于:其一,追寻和发现真相,是刑事诉讼的重点和难点。刑事诉讼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其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而达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是发现事实真相。但何谓真相,却可能有不同解读。历史的不可逆性,使历史事实不能再现,因此,刑事诉讼有一个千古一问:“真相在哪里?”发现真相之难,也证明其价值之重。其二,将真相与公正并列为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突破了既有的理论范式,具有创新性。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体系有一些重要的理念,最核心的理念应当是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而公正又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至于事实真相或客观真实,作为实现公正的前提条件,一般视为公正的下位概念。而将真相作为与公正并列的刑事诉讼核心价值观,突出了刑事诉讼追寻事实真相的价值,强调了发现真实对于实现公正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价值设定,有新意,也有意义。其三,强调真相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在程序法的运用与实体法的适用之间,强调一个中间点,即证据法的制度设置和实践运用,归结到证据裁判主义,这对于司法操作和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现代刑事诉讼对真相的追求,是通过证据的搜集与运用实现的,这就是证据裁判主义。历史事实不能重现,只能证明,即依靠证据进行回溯思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证据法,它相对独立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用于规制证据的搜集、保存、使用、质辩以及判断的整个过程,是有效寻求事实真相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的必要制度设置。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贯彻证据规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四,强调刑事司法发现真相的价值具有现实意义。要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努力追寻案件的客观真实。
第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动态并重,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起来,既有重点,又注意平衡及调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取结果的公正,这也是社会所关注的重心。因此,必须坚持二者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起来,以客观真实为目的,在追求刑事诉讼核心价值,即追求客观真实的同时,也兼顾其他诉讼价值,主张在法律程序的范围内寻求真实,反对为求真实而不择手段。应当在客观真实的追求与法律程序的约束间寻求一种平衡。
对于公正与真相的关系,我自己有两点看法:
一是在公正与真相的关系上,既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也要注意其相通性,从而在特定语境中适当地使用相关概念。公正与真相,实际代表两组观念和价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真相包括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两组概念既要看到其区别,也要注意它的相通性,还要注意不同概念可能有其不同的学理上的“附加值”。如客观真实论,有时被称作实体真实主义,过去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观,与实体公正直接关联,有时甚至可以作为互换的概念。而实体真实主义,在使用中可能代表有罪必罚的司法理念及注重犯罪控制的程序模式。
而法律真实论,则与程序公正观念有紧密的联系,它强调法律程序和人权保障的价值,注意对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限制,因此可以推出强调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司法模式。这些程序观念,在长期的刑事诉讼研究中,形成了大体上被学界确认的学术意义。也即,这些概念有其在使用中形成的特定语意,我将其称为概念的“附加值”。因此,作为研究者与学习者也要适当注意。
二是当前仍然应当充分重视程序公正问题,并由此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转型和完善。重视程序公正问题,不是因为实体公正相对不重要,而是因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同时,程序公正还有独立的价值,即在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维护法治方面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另一方面,当前强调程序公正,也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公正问题还亟待解决。现行的一些重要的程序制度,并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
比如,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看,该法是按照程序阶段来设计的,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来设计的,公、检、法在诉讼中分工负责,各管一段,呈现出一种线型关系。法院无权介入审前程序。法院应当是中立、独立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而且一些人身羁押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侦查行为却不受事前的司法审查。只有涉及长时间羁押的逮捕措施,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程序公正有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侦查机关不可能同时兼任自己办理案件中的中立司法官,对强制侦查的必要性与限度进行公正审查,因此必然影响侦查活动中的司法人权保障措施的落实。在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也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可见,按照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修改刑事诉讼法,重新设置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使侦查成为被监督、可救济的法律程序是当务之急。同时,对其他诉讼程序也要按照程序公正的原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进行梳理,由此而创造条件,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