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者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日期:2017-05-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者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要义】
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先,转而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刘某于 2010 年 12 月入职智博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 24 个月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智博公司在刘某离职后次月起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表示在其离职后,智博公司并未立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在离职的三个月后开始支付,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晚于协议约定的给付期间,智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刘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解除与智博公司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智博公司主张,刘某在 2015 年 3 月离职后的次月便入职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其违约行为在先,故无权要求解除《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智博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属于涉及公司核心工作内容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刘某在离职后旋即入职的公司与智博公司在客户对象、主营业务上存在较高一致性,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刘某在离职后的次月便入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系其违约在先,不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三个月内业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先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