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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能否变更(增加或降低)
发布日期:2017-05-17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抚养费纠纷一案,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Z##在答辩人与W##离婚之前即201###21日之前,三年八个月的时间一直由答辩人的母亲照顾其生活起居,小到穿衣饮食,洗澡睡觉,教育学习等全部方面,所以答辩人的母亲已经熟悉了Z##的生活习性,能准确把握Z##的身体及教育状况,Z##在答辩人母亲照顾期间,虽年龄尚小,但从未生病,性格脾气也相对良好,且为了方便,也为了更好的教育,Z##被答辩人的父母安置在济南市###########接受学前教育,Z##也已经习惯了被答辩人母亲的照顾。答辩人的父母都已退休,经济条件尚好,与孩子感情很深,也愿意照顾Z##。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W##工作较忙,收入较低,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平常依靠来自农村的父亲,毕竟男女之间有所差异,因此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请求贵院改判抚养权归答辩人抚养,答辩人可以不要求W##支付抚养费。
二、抚养孩子,支付抚养费是答辩人的法定义务,答辩人义不容辞。但现实情况是:答辩人购买房屋时向父母借了巨额款项,但答辩人每个月的工资仅三千有余,既要还债务又要生活,所以按照答辩人的能力,每个月除去1500元固定债务,再支付1000元抚养费,剩下的钱就仅够维持答辩人的基本生活了。
退一步讲,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父母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必要的费用是指必须需要的费用。对于一个学龄前儿童,父母双方每人每月一千元钱已经足够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以后每年增长总抚养费10%,按年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各承担50%”,答辩人认为,该约定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每月一千的费用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且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该条款是W##提起拟定,且均是其本人书写,因此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答辩人无约束力,结合答辩人自己的支付能力,答辩人要求按每月一千元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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