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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经常加班而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7-05-15    作者:石志忠律师
因单位经常加班而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赵师傅在某公司上班,经常没有休息,加班加点工作,自己多次反映吃不消,但单位就是不接受意见,说“要么干活,要么走人”,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对于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赵师傅如果仅因为单位未经其要求加班而辞职,似乎难以构成主张经济补偿的条件,建议先向劳动监察投诉,以纠正单位的霸道作风,同时,取得相应证据,再采取下一步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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