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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
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大前提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永远不可能一起主张二者,因为不会出现既违法又合法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劳动合同法》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有证据、有依据、符合程序、履行送达程序。若4个条件缺少一个则在法律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赔偿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后,就不需要再向用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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