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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却向单位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主动辞职却向单位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原告王某主动提出辞职。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协商未成,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日前,奉贤区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于2002年3月至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处从事机电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被告收取原告房租的标准为25元/月,水电费由原告自负。2012年4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与被告处管理人员发生争议,原告遂提出辞职。被告于同年4月26日同意了原告的辞职。原告认为,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6,2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26,250元。【以案说法】问:被告某音乐器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答: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依法给付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设置经济补偿金制度具有约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被迫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处管理人员发生了争执,原告遂提出了辞职,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奉贤区法院 谭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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