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疑问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不答应应该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疑问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不答应应该如何处理?
何某(女)与曹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曹某留学美国,之后每年回家一趟与家人团聚。2008年5月,何某查出怀孕,欣喜若狂告诉曹某,但没想到曹某却态度冷淡。2009年2月何某顺利产下一个男婴。当年6月曹某回国后,对何某的感情急转直下,因为他怀疑孩子非其亲生,并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但何某坚决不同意。曹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出何某怀孕之时,其人在国外,孩子不可能是他所生。
对子女是否是亲生的这一问题很容易引发夫妻之间的纠纷和家庭问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判定子女是否是亲生的已经非常方便。但是从情感角度考虑,如果已经走到了要求通过科技手段鉴定子女亲生与否的,不论结果如何,对家庭和夫妻关系的稳定都会有很大的影响。虽然科技使得亲子鉴定越来越便捷,但是这毕竟涉及夫妻双方和子女,也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所以如果在夫妻一方对子女是否亲生存在疑问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时应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一司法解释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因为要求亲子鉴定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纠纷。如果夫妻之间充分信任的话,依据妻子的话就能确定孩子是否为亲生,但一旦丈夫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往往都是无法相信妻子,认为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才会要求通过科技手段确定亲子关系。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如果曹某在提起亲子鉴定的要求时,能够提出必要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可能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而何某没有相反的证据或不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曹某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现实情形,因为不可能强迫一方接受去亲子鉴定,所以在另一方提供了证据能够证明无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无证据又不接受亲子鉴定这种权威手段来确定的,法院这样推定符合法理和一般观念,也是在双方僵持不下时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