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应如何认定事实?
亲子鉴定结论并非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一方当事人要求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法院不应启动鉴定程序,在坚定受到阻却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的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子关系。在非婚生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形,子女一方申请亲子鉴定的,若有其他证据可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具有较大可能性,即使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如果因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导致亲子关系坚定不能进行,则法院应当推定存在亲子关系,从而支持子女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的问题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