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有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系李某某与郭某某共有财产,但《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应协商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李某某起诉称其作为涉诉房屋的共有权人,不知郭某某卖房的事,但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马某、金某某的证词及购房款打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帐户内的事实均可证明,李某某对郭某某卖房知情且无异议。另李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在购买该房时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关于李某某称诉争房屋有抵押贷款,现陈某某同意清偿郭某某名下的银行贷款余额,故房屋有抵押贷款一节,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法律,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当事人订立合同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现李某某要求确认陈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法官依职权向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询问,抵押权人同意陈某某代原告偿还抵押贷款。2009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