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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人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热线疑问
何某因经商需要,于2001年向沈红某借款5万元。由于二人系姻亲关系,故当时未出具字据。2007年7月,何某与妻沈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了所欠沈凤某债务由何某承担的约定。后沈红某催何某还款,但何某称“沈凤某”另有其人,拒不归还,沈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归还借款5万元。问在此案中借款人何某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人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在本案中,借款人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清偿的约定,可以作为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债权人的姓名虽与原告姓名不完全一致,但根据当地方言发音可作出合理解释,且夫妻一方予以认可,另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另有其人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认定原告为该债权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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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因经商需要,于2001年向沈红某借款5万元。由于二人系姻亲关系,故当时未出具字据。2007年7月,何某与妻沈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了所欠沈凤某债务由何某承担的约定。后沈红某催何某还款,但何某称“沈凤某”另有其人,拒不归还,沈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归还借款5万元。问在此案中借款人何某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人的离婚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在本案中,借款人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清偿的约定,可以作为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债权人的姓名虽与原告姓名不完全一致,但根据当地方言发音可作出合理解释,且夫妻一方予以认可,另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另有其人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认定原告为该债权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具体到本案,离婚协议上所称的“沈凤某”与本案“沈红某”是否为同一人。因为在其当地方言中,“凤”、“红”二字同音,何某与沈某将“红”字误写成“凤”字完全有可能。且离婚协议是何某与其妻二人之间的协定,沈红某无机会参与制定,自然也无法指出“凤”、“红”之误。更何况,沈某的证词也证明了“沈凤某”就是“沈红某”,何某称“沈凤某”另有其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沈红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沈红某可要求何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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