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收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案情简介】2011年5月8日,麻万进交付给张德能人民币100000元,并由麻万进书写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本人收到麻万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特列此据,以作凭证。张德能在欠条的收款人项下签名。2012年3月15日,麻万进以张德能向麻万进借款100000元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德能归还借款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驳回麻万进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麻万进主张张德能曾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则应就其所主张的该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麻万进提供的收条仅能证明其曾向张德能交付了1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该款项系张德能向麻万进所借的借款,对此麻万进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示】收条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而非债权凭证,也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收条作为借款凭证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