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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以车抵债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1-02    作者:110网律师
              付款协议
    郑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给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甲方)所安装设备总款项466930元,已付款项247000元,余款219930元,由于设备安装延期及质量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产生费用,现乙方就以上原因再扣除49930元,总剩余款项优惠后170000元,扣除运费3200元,总余款166800元,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甲方以一辆江淮商务车抵账,车型:江淮和畅,车辆识别号LJ16AA343B7101356,发动机号:B3064369,目前车牌:豫MH5020,甲方以该车作为设备款抵消乙方安装设备所余款项,该车辆交付后双方设备供应债务终结,甲方保证该车属于正当车辆手续合法,甲方负责保证过户前车辆及手续完整性,无任何不良记录,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之内甲方负责过户给乙方公司法人任志强名下,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证明,过户费用乙方负责,如果因车辆本身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过户,则甲方负全部责任。
    该辆车是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讨债讨回来的车,对方也没有过户到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目前该辆车的实际登记人是一名罪犯。
   【邹超律师评析】本案中,郑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给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甲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虽然交付车辆,但因该车辆目前难以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以物抵债尚未成立。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抵债协议,郑州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其可以另案以基础法律关系来起诉,要求三门峡XX钦品有限公司偿还债务。
   【邹超律师提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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