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亦莱诉***、***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罗伟。
法定代表人:刘洪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新林,系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负责人:吕炼,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永能、陆辉能,均系该支公司职员。
原告罗亦莱与被告***、***(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公司)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亦莱的法定代理人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新林律师,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亦莱诉称,2014年5月20日下午3时,罗伟与罗亦莱从下川岛旅游乘船回山咀港客运码头时,因机械故障,船体发生震动,船上个别乘客站立不稳,往后倾倒坐在罗亦莱的右臂上,造成罗亦莱右肱骨上段骨折受伤。随后被送往台山市海宴医院治疗,同日转送台山市中医院,2014年5月21日转院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同年6月17日出院;出院时医生诊断证明罗亦莱右肱骨上段骨折,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休息三个月。2014年8月21日,罗亦莱的父亲罗伟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罗亦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支付鉴定费2000元;同年8月25日,该所鉴定罗亦莱为十级伤残。发生事故前,罗亦莱的父亲罗伟于2007年7月至2011年1月在江门市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2月至今,罗亦莱的父母在湖南省衡阳市工作,罗亦莱从2011年2月至今一直跟随父母在湖南省衡阳市市区就学。发生事故后,罗亦莱的父亲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罗亦莱乘坐的船舶已向太平财险公司购买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120元,保险期间从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罗亦莱向***及太平财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罗伟作为法定代理人之一无权擅自处分,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该规定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罗亦莱的父母在城镇工作,罗亦莱也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就学,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除***、太平财险公司已赔偿的项目之外,罗亦莱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65197.45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77194.7元,应由***赔偿给罗亦莱,因***向太平财险公司购买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处于保险期间,罗亦莱有权要求太平财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罗伟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2、判令***、太平财险公司连带赔偿罗亦莱损失77194.7元。
被告***辩称,肇事的川岛旅游205船权属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伦斯,***不是该船舶的所有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所以罗亦莱起诉***不正确,请求依法驳回。
被告太平财险公司辩称,一、***在太平财险公司投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期限为2013年10月29日至2014年10月28日。二、本案发生于2014年5月20日下午3时,到2014年6月18日调解,***一次性支付罗亦莱3万元正(包括相关治疗费、陪人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费和后续治疗费)。太平财险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赔偿给被保险人***20650.3元(含医疗费4860.3元、伤残赔偿金15790元),所以如果判太平财险公司赔偿罗亦莱伤残赔偿金请扣减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15790元。三、罗亦莱只提供衡阳市红太阳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等证明,没有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从而不确定该校址是否在城区,罗亦莱是否城市户口。四、罗亦莱居住在湖南省湘潭衡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8372元/年,请按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五、罗亦莱的鉴定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情认定。六、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综上所述,罗亦莱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减抑其对太平财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太平财险公司为台山市川岛船务公司所有的川岛旅游205高速客船承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300512xxx0000005,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伤亡赔偿限额4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1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止。
2014年5月20日下午3时,罗亦莱及其家人从台山市川岛镇下川旅游乘川岛旅游205高速客船返回山咀港客运码头,在靠岸的时候,因机械故障,船体碰撞岸边的岩石发生震动,而船上个别乘客站立不稳,往后倾倒坐在罗亦莱的右手臂上,造成罗亦莱右肱骨上段骨折受伤。罗亦莱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台山市海宴卫生院治疗,同日转院至台山市中医院治疗,同年5月21日转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6月18日,经台山市川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罗亦莱的父亲罗伟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乙方(***)除已负责支付海宴医院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支付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