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7-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与蔡某婚后无子女。为老有所养,两原告与侄孙女小韩,即被告于1998年12月12日,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李某和蔡某将坐落在某市区的房产权赠与给侄孙女所有”,“该房产依法办理过户后,赠与人仍然有权居住直至逝世为止,在此期间,受赠人无权干预赠与人的居住权”。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此前,在两原告购买这套房改房时,被告交付房款17320元。订立赠与合同时,被告又交付给两原告3000元。2001年,被告搬进与两原告共同居住。开始,双方关系尚可。2002年9月被告生孩子后,为生活事务,经常与两原告发生矛盾,最后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电停气。老两口因此起诉,要求撤销与小韩间的赠与合同,并让其侄女搬出此房。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同时考虑赠与的无偿性,《合同法》也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甚至在赠与合同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主要有三种情形:(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达到严重的程度,如受赠人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谋杀、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故意侮辱、诽谤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包含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生活中存在口角,只是一般矛盾,尚未构成严重的程度,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原告撤销赠与合同。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一起经常发生矛盾,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又经历了一次诉讼,现矛盾比较激烈,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共居一处;且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成套住宅,无法分割使用,故只能选择让一方居住。第二,鉴于二原告均系高龄老人,应当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老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若让被告居住此房,则二位老人无处安身。第三,涉案房屋系二原告所赠,若让被告居住此房,而二原告无处居住,则有失公允。
第四,原、被告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过户后二原告仍享有居住权,且被告无权干预,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合同中对被告行使所有权作出了一定限制。虽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被告,本应当然地对房屋享有使用权。但是,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决让作为所有权人的被告搬出房屋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