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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转为借款请求偿还借贷款 律师评析股东退股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7-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漯河市隆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金为500000元,实收资本1198500元。公司由张某、孙某、郭某、尚某四位股东合资成立,股东张某,出资额35.25万元,出资比例25%。市场干股5%。合计30%。股东孙某,出资额21.15万元,出资比例15%,技术干股10%,合计25%。股东尚某,出资额31.725万元,出资比例22.5%。合计22.5%。
    案件事实:股东退股转为借款逾期未还

    被告漯河市隆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金为500000元,实收资本1198500元。公司由张某、孙某、郭某、尚某四位股东合资成立,股东张某,出资额35.25万元,出资比例25%。市场干股5%。合计30%。股东孙某,出资额21.15万元,出资比例15%,技术干股10%,合计25%。股东尚某,出资额31.725万元,出资比例22.5%。合计22.5%。
    股东郭某,出资额31.725万元,出资比例22.5%。合计22.5%。合计出资额119.85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经营理念不和,原告尚某提出退股要求,经多次协商,2012年1月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原告尚某签订退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尚某股本31725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转为被告的借款,并按年息10%计算利息,约定2012年3月31日偿还本息100000元,2012年6月30日结清全部本息。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收到尚某人民币317250元借款,年息10%。经手人、出纳郭歆君”的收款收据一份。2013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120000元,因下余款项未按时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退股的同时,给原告出具欠原告2011年6月、10月、11月、12月四个月工资12000元的欠条一份。

    还查明,2012年1月9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股东郭某也签订退股协议书,协议约定股东郭某股本31725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转为被告的借款,并按年息10%计算利息,约定2012年3月31日偿还本息100000元,2012年6月30日结清全部本息。同时,被告给郭某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人民币317250元借款,年息10%。经手人、出纳郭歆君”的收款收据一份。

    因被告逾期未还欠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尽快还款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退股协议书,把原告的股本317250元转为借款,既不违反公司章程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也不违反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该退股协议书为有效协议,由此,被告应按照退股协议书和收款收据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31725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4619元,该款项应予以扣除。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7250元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退股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抽逃出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6月、10月、11月、12月四个月工资12000元的问题,由于被告已经将拖欠原告的工资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被告应按照给原告出具欠条的数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辩称该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劳动仲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漯河市隆诚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尚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股东退股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便是对于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退股的解答,如果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110网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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