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5577号民事判决书观点:马某于二审提交的绩效考核表中,无公司人员签字及公章,提交的QQ截图未显示公司原合作方的名称,且不能证明与其沟通人员的真实姓名及身份,故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在试用期期间,马某盗用第三方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明显违反了其所在岗位的基本要求,且给公司造成了相应损失,其在试用期的表现并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三期女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3986号民事判决书观点: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公司以王某未到指定岗位工作、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已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三期女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书观点: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都市壹佰公司系依据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故对于张某提出的其处于哺乳期,都市壹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主张,不予采纳。本案中,张某认可公司没有考勤,也没有授权其记录考勤,其自行制作加班统计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且张某认可在之前的工作当中可以接触使用都市壹佰公司的印章。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4、三期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观点:朱某在利康公司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丈夫所经营的公司中任职,并将利康公司的货物以低价卖给其丈夫经营的公司,而且扣押货款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方将货款交付利康公司。其行为已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利康公司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须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5、三期女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观点:学历和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现吴某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学历及资格证书,夸大工作经历,致使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基于错误认识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与吴某解除该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吴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6、三期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第一,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第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注:孕妇不适用于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