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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全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三)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三: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承担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2005年小孙进入了阳光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初小孙怀孕,后因产前检查、住院生产期间共产生医疗费8250元。因阳光公司未为小孙缴纳生育保险,故医疗费无法报销。经协商无果后,小孙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阳光公司为其报销产检和生育医疗费用共计8250元。法院受理后,经过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政策应予报销的费用金额为4020元。法院最终判令阳光公司向小孙报销产检及生育医疗费用共计4020元。

  法官释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阳光公司未为小孙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小孙无法报销产检及生育医疗费用,则相应的费用应由阳光公司进行报销,其中报销的数额应以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政策应予报销的数额为准。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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