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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发布日期:2017-04-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三期女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111号民事判决书观点:朱某在利康公司工作期间,同时在其丈夫所经营的公司中任职,并将利康公司的货物以低价卖给其丈夫经营的公司,而且扣押货款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方将货款交付利康公司。其行为已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利康公司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须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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