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被告代理一返还保证金纠纷案被告胜诉
2008年2月,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向一建筑工地项目部交了85万元保证金,拟承揽该建筑工程的劳务。后因各种原因未能承建。该公司退还保证金无着,遂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退还85万元保证金及利息。被告于是委托本律师代理。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广泛深入地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深入分析本案的案情及适用法律,积极应诉、答辩,本律师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人系私刻印章,私自收取了保证金,系其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司无关,该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起诉。于是,本代理律师准确地提出我方的主张——那就是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了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裁定书!从而依法维护了我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