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些事儿之四
※经补充的合同,视为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陈某刚刚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半年才发现劳动合同中少了关于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陈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休假、休息及社会保险的内容并未约定,但是在公司向全体员工合法有效送达并认可的员工手册中对于上述内容进行了规定,视为签订有劳动合同,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实行同工同酬、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等。
公司与陈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虽未就社保、休息休假等做出规定,但是通过员工手册对于上述内容做了协商,应当视为已订立劳动合同。
破解迷思:劳动合同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法定条款是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也即是该劳动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条款是劳资双方在意思自治及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的内容。欠缺约定条款,可以通过补充约定等方式补救,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而《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均是确定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且结合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必备条款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在缺乏必备条款却建立了实际的用工关系的情形下,必然是双方形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才使得劳动关系得以存续。因此对于法定条款的欠缺部分,也是可以通过更改、补正的方式进行修补的,而不应当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就合同条款欠缺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