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些事儿之三
※计算基数,工资标准为实发工资
案情简介:大刘曾任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大刘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在扣除社保、个税等之后,大刘每月拿到手的钱有2300元。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之后,大刘辞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按照工资支付记录上应发工资3000元为标准请求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 000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大刘的申请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应以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为准。因此,公司应当以每月2300元为标准支付大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5300元。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仅限于补发劳动者实得工资而非应得工资。
破解迷思: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别,在于是否包含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等个人承担的部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并非对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一种对价补偿。因此,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范畴,也即以劳动者的实发或者实得工资为准,而不能按照应发数额计算,否则显失公平,也与立法主旨不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数额,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