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些事儿之二
※同意倒签,等于放弃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张女士于2010年1月入职天源公司,入职之初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公司与张女士签订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0年1月入职的那天。后张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天源公司支付其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张女士的申请请求,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其主张期间的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却得不到二倍工资差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系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并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倒签的劳动合同,若无相反证据表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应当遵循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视为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事后认可。
破解迷思: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虽然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较之一般民事合同更为密切的人身和经济隶属性,但毕竟受到合同基本原则的约束,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的首要精神,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是劳动合同有效的一个基本要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倒签了劳动合同,均视为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认可,视为对于倒签期间劳动合同存在的认可。因此,劳动者主张倒签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得到支持。当然劳动者如果能够证明并非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对于主张期间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此时劳动者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若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用人单位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