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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难 谨防用人单位“变形计”之四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案例四:为逃债或切断年限 公司清算注销

  赵某是某公司员工,因公司辞退原告并拒付工资等,赵某申请仲裁, 2010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21662.48元。裁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早就在2010年7月变更了股东。2010年9月1日,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解散公司;曹某、朱某、王某组成公司清算小组。2011年1月15日工商局核准公司注销。

  原告认为,公司已构成恶意逃避债务。清算组在明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既不通知原告参与清算,又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故起诉要求曹某、朱某、王某三人共同赔偿损失21662.48元。

  被告曹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出庭参加诉讼,其他二被告辩称,在清算组工作期间,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履行了清算义务;而且注销是公司行为,他们作为公司雇员,不应承担公司注销带来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确认,而清算组在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即申请注销,行为存在过错。虽然公司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在报刊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但原告对公司之间的债权属于已知债权,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原告申报,而其并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致使原告未能申报债权,故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本案中,清算组隐瞒注销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存在已知债权的情况下妄图逃避还款责任,但由于时间点太过巧合,且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法院有理由认定清算组存在过错,最后判决由清算组成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期冀以“注销”方式逃避责任的还有其他原因,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解散公司或被吊销,企图切断与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影响劳动者主张签订较长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搜查证据,在发现公司注销等异常情况,保存资料,及时跟进,必要时诉至司法机关维护自身权益。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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