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难 谨防用人单位“变形计”之一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通过各种不规范用工形式人为设置障碍、变相复杂化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扭曲了原本简单的劳动关系,常常形成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复杂关系。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使用各种“变形计”以求脱身之法,而劳动者面对这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往往很难理出头绪,给自身维权造成了极大障碍。本系列文章就试图以案讲法,帮助劳动者避免维权困扰。
案例一:依法得签合同 公司多隐蔽用工
王某诉称,2009年3月,他到某大型超市做促销员,没有签正式合同。2010年12月下旬,王某负责的食品柜台与超市中止合作,王某因此离岗,但部分工资超市尚未支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尚欠工资5000元。
超市辩称,王某与超市没有劳动关系,他是由某食品公司派驻的促销员,他们只负责促销员的纪律,并对该公司提供的散装食品质量把关。超市出具了某食品公司的促销协议书,其上显示王某作为某公司的促销员派驻该超市。
王某为证明自己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提供了自己的工牌、与超市领导合影、银行卡对账单及银行查询记录、工资条、销售小票、押金收据、收据、收款单及工作记录本。
法院审理查明,促销协议书为超市在王某入职两个月后与合作供货商补签,并未告知王某,且王某不认可,不能证明王某是某公司的派驻促销员,为此认定王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超市支付王某工资5000元。
法官释法:
为了避免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隐蔽用工”的方式逃责,该超市就以“王某是供货商的派驻促销员”为由隐瞒实质劳动关系,还试图通过与供货商协商私自更改劳动者单位嫁接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是没有意义的。
通常采取这种形式的主要集中于超市、商场等用人单位。表面上他们虽然对促销员、导购员等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管理、工作服装、工作内容进行统一管理,但超市、商场往往会将用工部分外包给供应商,由供货商与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隐蔽超市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出现劳资纠纷时总是以“促销员不是本超市员工”等为由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在商场或超市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比如促销工作之外的加班、工伤等,劳动者往往面临着向超市或是供货商主张劳动权益都两难的境地而缺乏现实保障。对于劳动者而言,往往因为没有正式合同而求告无门,在此建议,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写明权利义务,对于那些没有与公司签合同的劳动者,在维权时也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搜集及保存。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