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规报销为由罚款 劳动者依法维权成功
一、案情描述
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3月8日入职被告广东某某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片区经理,月工资由标准工资1800元+奖金+绩效提成+通讯费150元+其他补贴等构成,每月12号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工作兢兢业业,严格按照被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然而被告却以原告使用假发票和连号发票进行报销等理由,拖欠和扣罚原告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7日期间的应得工资¥22430.56元(应发¥53516.39元-已发¥30085.83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拖欠和扣罚原告工资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381.78元,另外,原告为向被告领取《离职证明》,不得已于2013年5月7日按被告的要求填写了离职审批表,被告为此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陈某某委托后,经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违规报销发票的行为,当事人予以否认,称所报销的发票均符合公司规定,公司从当事人应得工资中扣除“违规”报销金额10020元,并加罚10020元,既然当事人认定报销符合公司规定,本律师认定公司扣除相应金额的工资就于法无据,加罚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从被告处拿到《离职证明》,不得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填写申请离职的理由为“个人原因”,这一点对当事人明显不利,代理律师想为当事人争取经济补偿金有了“障碍”,加上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认为不经过劳动监察督促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想按照劳动合同法追索一倍以下的加付赔偿更难。
三、裁判结果
经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报销发票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构成违规,被告有权扣除违规报销费用10020元,但对于被告按照10020元的标准扣罚奖金1002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被告应予返还,由于当事人“申请”了离职,法院未支持经济补偿金。
四、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是劳动者涉嫌违规报销发票引发,对于不按规定报销发票在公司是很常见的,用人单位维护公司制度的严肃性也是合理合法的,劳动者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相应金额的报销费用,但因为公司没有处罚权,不能对劳动者做出等额的罚款,“罚款”一词经常出现在公司管理制度或文件中,是不妥当的,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公司制度行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3)穗云法花民一初字第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