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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正式工作却成为合同工可以退款吗?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少梁 詹建明    【案情】

  宋某大学毕业找不到理想工作,就找到王某帮其找正式编制的工作。王某向宋某推荐刘某为其找工作。三人见面达成一致后,宋某转账30万元给王某,王某向宋某出具收条。王某当日将钱转给刘某,后刘某安排宋某到联通公司工作,性质为合同工。宋某不满,便要求王某、刘某退还30万元。刘某为宋某找工作花费6万元,退还24万元。宋某要求王某、刘某偿还剩余的6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宋某、王某、刘某在此次委托事项中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真是意思告诉了王某,王某收款30万元,并出具收条,表明王某对宋某作出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承诺。宋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与刘某没有形成委托法律关系,王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王某应退还6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花钱买正式编制工作的行为违法,而花钱找人买工作的行为属自身过错,且本案中王某、刘某已退回余款,未获取利益,剩余6万元应由宋某自己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委托找正式编制的工作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本案中三人均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委托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宋某找工作的真实意思向王某表示,王某向宋某推荐了刘某,且达成了找正式编制工作的合意,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是宋某,受托方是王某、刘某。宋某、王某、刘某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委托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关系找正式编制的工作,违反了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公平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宋某想走捷径,采用违法的手段为其找工作,是无效合同的发起者,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王某、刘某明知帮别人找正式编制的工作不合理不合法,由于高报酬公然藐视法律,向宋某作出找到正式编制工作的承诺,对于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过错。

  综上,本案中作为无效合同的三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
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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