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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
发布日期:2017-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提示——删除;

  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条件:明知;

  责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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